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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网址导航大全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群星化工有限公司)云环罚字〔2017〕46号

撰写时间: 2017年11月09日 17:04:00       文章来源: 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点击量

云南群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昆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7272827072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陈官村

云南群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25日,我厅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自2017年6月以来,向位于鸿达驾校旁的公司二分厂临时渣场露天堆存锰渣、苛化渣约1500吨,该临时渣场无“三防”措施,堆存的废渣部分流失和渗漏。

以上事实,有我厅《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于2017年10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7年10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7〕46号)、我厅2017年10月2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厅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号:24019801040004350

电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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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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