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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网址导航大全行政处罚决定书(红河砷业有限责任公司)云环罚字〔2017〕47号

撰写时间: 2017年11月09日 17:06:00       文章来源: 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点击量

红河砷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7426XR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老厂镇

红河砷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17日,我厅执法人员根据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关于移交红河砷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染投诉的函》,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按照除尘脱硫系统操作规程要求,除尘脱硫塔运行过程中,必须保证循环池水pH值在7-14之间,测试值接近7时,往水池内投入氢氧化钠,保证循环池水pH值达到10以上;在主要生产设施正在生产的情况下,你公司操作人员未及时向除尘脱硫循环水池内添加氢氧化钠,导致脱硫循环池水pH值在5-6之间,呈酸性,不能有效脱硫,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于2017年10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7年10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7〕47号)、我厅2017年10月2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厅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号:24019801040004350

电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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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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