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1日,我厅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查调解处理等工作进行了稽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存在环境监察记录格式不统一;现场检查情况不完整;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单列;个别项目的处理情况跟踪衔接不好的问题;对重点污染源监察时,未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问题。
(二)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存在部分监察记录内容较简单,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监察要求与处理方式不合适;档案管理欠规范。
(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存在证据不足,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律适用错误;未对违法企业全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证据资料收集不规范;无后督察开展的情况和材料;卷内无集体审议记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等问题。
(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查调解处理。存在未与任何相邻行政区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问题。
(五)祥云县盛通工贸有限公司(祥环罚【2016】1号行政处罚案件)专案稽查。存在处罚幅度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对当事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的行为,未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执行不到位,无后督察开展情况和资料;卷内无集体审议记录等问题。
对此,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做到内容全面、完整。
(二)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加大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畜禽养殖场(小区)、自然保护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按年度建立完善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档案资料;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积极督促整改,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对存在问题逐一整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纠正的,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查调解处理。尽快建立完善与周边行政区域(跨境除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规范纠纷调处工作。
(五)祥云县盛通工贸有限公司(祥环罚【2016】1号行政处罚案件)专案稽查。严格落实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完善集体审议记录,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杜绝以改代罚,应移未移。
请你单位按照以上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报送我厅。
如对上述事实及整改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意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厅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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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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