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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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1.对州(市)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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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州(市)环保部门颁发许可证或申请行政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州(市)环保部门没有依法办理,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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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下级环保部门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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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复议法》、《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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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
1.复议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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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口头或书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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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被申请人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材料—书面审理—提出复议意见—审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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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被申请人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材料—现场调查,听取意见—提出复议意见—审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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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理—被申请人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材料—听证—提出复议意见—审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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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政策法规处 |
办理时限 |
一般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案件: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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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全宇涛、杨正坤 |
联系方式 |
0871-64104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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